问题 | 连带担保人的抗辩 |
释义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共同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债务所有的担保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然后债权人选择一个具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两种追索权。第一追索权是向承担标准责任的债务人追索,第二追索权是向已履行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对其他连带保证人超过其“份额”部分行使追索权。这是因为当一个担保人履行了所有的担保义务,它肯定会超过他的份额,这将免除其他担保人的责任。《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承担其份额。由此可见,两种追索权并存,保证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行使。一项追索权未清偿时,保证人仍可以行使另一项追索权。第一种观点认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可以由连带保证人按照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摊。因此,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当首先起诉主债务人追偿,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只有这样才能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作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了“无追索权”,而不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不还款”资不抵债,是指诉讼后在执行程序中不便于执行,导致资不抵债的财产,属于本单位。“无追索权”的外延更为广泛。它可以对诉讼外的请求权提起上诉,包括保证人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主债务人不偿还债务、主债务人下落不明、保证人不能主张权利等,是“无追索权”的表现,而不是通过诉讼要求权利。综上所述,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不享有事先抗辩权。当然,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如果你的情况很复杂,你可以向律师在线咨询律师网以专业知识更详细地回答您的问题。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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