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债务担保人的资格要求是什么 |
释义 |
1、 担保保险的性质担保保险的运作与保险的性质不符担保与保险都具有转移风险的功能,但两者的运作方式不同。保险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分配关系,体现在保险社会的互助关系中。虽然保险使被保险人能够按照单一的保险合同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但保险人似乎将风险集中在自己身上,但这只是一种形式。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将风险分散给许多投保人,实际上并不承担任何损失。其保险资金来源是社会性的,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后不能向被保险人追偿。在保证保险中,债权人将风险转移给保证人(即保险人),保证人独立承担风险。这种行为不具有社会性,保证人只能通过反担保或追索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从理论上讲,担保不应造成损失,但在大量担保中,确实发生了损失,是指被担保人因违约无法偿还,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偿还担保人的情况。在许多情况下,担保人只能得到部分还款。然而,这种损失在本质上是不可预测的,因此利率是基于经验判断的。实践中,保证保险费是通过保证人对单个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的收集和研究,逐一作出是否接受的判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保证保险费的实质是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人的声誉而支付的一种服务费。持有保证保险理论的学者认为,保证包括一般保证和共同保证。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只有在未向债务人要求赔偿的情况下,才能向保证人要求赔偿,因此保证人的责任是第二位的。在保证保险中,只要发生损失,债权人就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要求赔偿,这符合保险责任的第一个特征。但是,保证责任的次位不是针对债权人债权的先后顺序,而是针对主合同中债务人债务的存在以及最终承担人仍然是债务人这一事实。而且,在共同担保中,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证保险应属于共同保证。至于保证人是对债务的履行负责,还是对损失的赔偿负责,往往在保证保险合同中约定。一是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担任担保人。但是,不具备完全赔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作为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后,以无赔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作为担保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者。第三,担保人包括: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合营企业;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许可证;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第四,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企业法人职能部门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第五,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作为担保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担保人的,其签订的担保合同不存在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的,视为有效。第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过程中,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担保人。在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担保人。 以上是《律师法》编辑总结的担保人资格要求。我希望它能给你带来一些帮助。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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