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计算反担保的担保责任期? |
释义 |
案情简介原告:a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B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B公司)。原告诉称,1999年1月6日,C公司向某银行**分行(以下简称d银行)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a公司和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作为担保人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贷款的利息和费用。贷款到期后,C公司仅于1999年6月20日前还清利息,至今仍欠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587899.91元(截至2000年3月20日)。丁银行起诉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和a公司共同偿还贷款本息。 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和a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息之和扣除100万元),截至2000年12月20日暂定为1015.29万元。1998年12月22日,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出具反担保函,为原告a公司代表原告C公司向银行提供1000万元贷款提供反担保,双方约定,如果原告a公司违约,必须履行担保义务根据原告公司C的合同,被告公司B将无条件地为原告公司a履行担保义务,并对丁行收取的费用承担责任。据此,我们请求判令:(1)被告B公司承担原告a公司向D银行提供C公司贷款担保的全部还款责任,暂按5076450元计算,至2000年12月20日止;(2)a公司支付235万元(利息暂扣)计算至2000年12月20日),应由作为上述贷款担保共同担保人的被告公司B承担,但由原告公司a代表原告公司偿还;(3) 如果a公司不能承担上述还款责任,被告B公司应承担a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款项的责任。原告a公司于2001年3月15日撤回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B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被告辩称:(1)原告a公司隐瞒了担保的真实情况,未告知其与a公司共同担保的C公司的事实;(2)反担保的担保责任期限届满,反担保人被免除;(3) 被告B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担保必须由董事会决定,反担保未经董事会讨论,反担保无效;(4)被告B公司对贷款的发放和使用不清楚,而实际使用贷款涉嫌犯罪。人民法院认定,1999年1月6日,C公司向D银行借款1000万元,原告a公司和a公司作为担保人,对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1998年12月22日,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出具反担保函,为原告a公司为原告C公司向D银行提供1000万元贷款提供反担保,双方约定,如果被告a公司违约,原告a公司需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公司C、被告公司B将无条件承担原告公司a的担保义务和D银行收取的费用。 上述贷款到期后,C公司仅于1999年6月20日前还本付息,尚欠本金1000万元,利息587899.91元(截止2000年3月20日)。D银行起诉a公司和a公司偿还贷款本息。法院判令a公司和a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息之和扣除1000万元)。截至2000年12月20日,担保人应承担的本息金额为1015.29万元。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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