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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承担保险责任的路上
释义

两种方式的区别在于:总担保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的财产不能依法强制执行;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债务是补充债务,保证人有提前抗辩权;共同保证债务不是补充债务,而是补偿性债务,保证人没有提前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权人也要求保证人在主债务人履行之前履行,保证人不得拒绝履行保证义务。因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保证方式的不同而不同。担保合同一般规定担保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担保责任?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一直采用推定原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中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担保合同未约定担保人应当承担何种担保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人不履行合同的,债权人应当先请求保证人清偿债务。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上规定为一般保证责任。一些国家法律规定,连带责任担保适用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等连带债务。连带责任是基于法律或当事人的协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以上是连带责任担保推定的规定。这样的法律规定实际上增加了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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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5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