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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担保责任与连带担保责任的区别
释义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总担保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总之,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较轻,即法院对被担保人不强制执行担保时,你有权拒绝接受担保,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我国《担保法》对一般担保有严格的限制。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实践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总担保”。此外,包括当事人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内,没有约定,虽约定但不明确,是连带责任保证。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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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9:4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