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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在保证期内的保证责任是否免除
释义

案情简介:如在保证期内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免除保证责任,王某称,2012年7月21日,石某向王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约定为2012年8月20日,月利息2.5万元。根据双方签署的“借据”,史某将自己及家人控制的全部房产作为抵押,史章利为该笔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人。贷款到期后,史某没有偿还王某的贷款本金。现要求石某归还王某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2016年5月26日至还款完毕之日24%的年利率计算贷款利息;石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石某口头辩称,对王某的事实没有异议。法院认为,元谋与石某之间存在借贷担保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某要求石某归还贷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贷款本金全部归还之日按24%的年利率计算的利息,对此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认定担保期限约定不明确,担保期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即担保期为2012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0日。保证期为排除期,不产生中断、中止或延长的任何法律后果。王某在保证期间没有要求保证人张某李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张某李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律师表示:如何认定债权债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务是当事人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人是债权人,义务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可以分期偿还。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执行。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保证,担保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中止、延长。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在主债务本息清偿前承担担保责任的,视为约定不明确。担保期限为自主债务到期日起两年。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但年利率不得超过24%。逾期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一)对贷款期限内的利率未约定或者逾期未约定的,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6%的年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约定贷款期限内的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的,贷款人主张借款人应当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贷款期限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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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5:4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