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擅自收取抵押担保费罚款5倍 |
释义 |
昨日,拱北工商分局公布了对**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罚款总额12715元,为违法所得的5倍。**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的代表说,他受到工商部门的处罚,将多出的2543元退还给张小姐。
张小姐介绍,通过**物业代理有限公司购买香洲区锦绣宁西1号楼1单元502室,双方于2004年3月24日签订了《认购书》。签订合同后,**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收取张小姐购房定金2000元。2004年3月29日,根据代理协议,张女士收到预付款18751元,作为办理房地产转让、住房抵押贷款等事务的代理费。 在办理房地产转让、住房抵押贷款等业务过程中,共缴纳税款、保险费、土地权属调查登记费、房屋交易费、房屋权属登记费、律师费等12204.68元,为张小姐提供咨询、评估服务费,并提供相关票据;同时开具代理费2000元、其他服务费3123元的发票。 2004年6月,张小姐接到建行的按揭付款通知后,到**物业领取相关付款单据,发现3123元没有账单。**物业的解释是,此费用为按揭担保费,占总房价的1.5%,银行按揭必须收取。张女士索要费用发票时,对方称无法提供,只能开具自己公司(即**物业)的发票。 整个代理协议中只有两种费用:代理费(2000元)和托收费(届时以文件形式多退少补),**物业无故收取抵押担保费。张小姐于2004年8月25日向工商部门投诉。 工商拱北分局接到投诉后,经调查得知**物业在通过珠海**按揭事务中心有限公司为张小姐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扣留了“亿城”开具的发票。,隐瞒只支付580元“二手房贷服务费”的事实,谎称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分行要求担保人以提供抵押担保为由,收取3123元“抵押担保费”(发票所列项目为“其他服务费”)。事实上,张小姐在抵押贷款中使用了自己购买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房产没有提供担保。除“二手房贷服务费”580元外,她还实际骗取预付款2543元。 昨日,张小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醒更多消费者,谨防上当受骗。(徐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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