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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按揭房屋贷款中按揭的优先权是什么
释义

2012年2月7日,原、被告信用社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20万元,利率8.52‰,贷款期限为2014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的同时,被告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原告,并取得了其他权利证明。贷款到期后,被告在原告多次催收后未能偿还,故原告告知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1。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31028.13元,本息合计231028.13元。被告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逾期贷款利息,比2014年2月6日至被告支付之日8.52‰的月利率高30%。原告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法院判决:原告对被告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系某一方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双方借款关系依法建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约定充分履行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双方约定的贷款履行期届满后,被告方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被告的贷款和利息是合理的,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并对抵押物进行了登记。抵押权合法有效,原告有权行使抵押权。被告被某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法院依法缺席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被告应一次性偿还原告信用社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元。

2。被告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信用社贷款利息和逾期利息。三是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律师认为,抵押权的优先权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将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起源于罗马法。本案中,公司与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现在,如果银行不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银行有权通过抵押房屋的折价,或者通过拍卖、变卖房屋的价格,要求优先受偿。基于以上介绍,债权人的优先权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相信您在阅读了以上介绍后,对按揭中什么是优先受偿权的法律知识会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对此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网,他会给你一个专业的答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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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3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