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本担保和反担保诉讼 |
释义 |
反担保与本次担保诉讼的区别 反担保中的债权人是原担保人; 反担保以原担保的有效存在为基础; 反担保仅限于约定的担保; 反担保实际上是原担保人的追索权。 由于原担保人的追索权只在一定条件下出现,反担保担保所担保的债务属于未来债务,与最高额担保和最高额抵押相同。反担保的原则、方式、担保标的和担保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主要有担保、抵押和质押。反担保是保证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手段,其实质与担保没有区别。反担保的对象与本担保不同。本担保的标的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它所保障的是债务人债权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对象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索权。 追索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设定,实际发生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性质是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的关系和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事实而产生的新的债权。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事由、范围等方面与主合同债权有所不同。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与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由于担保方式和担保人的不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同。以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担保人的担保、抵押、质押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主合同、委托合同和担保合同来维持的,它们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区别。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债务人虽然与债权人有主合同关系,但与保证人有委托合同关系,也受担保合同的影响,但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未单独订立担保合同或者委托合同的,只在主合同中约定有关内容。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信息,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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