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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释义

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管理的建议;(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第一,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资料需要什么程序?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进行封存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出具的封存通知书,并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采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措施后,予以放行。查封期限在7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2日。 . 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封存的材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擅自损毁或者转移。二是对单位建立内部监督制度有何要求。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济业务事项的记账人员、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产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分离、限制其他;(二)明确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配置等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实施相互监督、制约的程序;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明确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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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4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