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实施信用凭证制度方面有哪些具体的不足之处 |
释义 |
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不足?一是债权凭证制度的法律属性不明确,制约了其社会功能的发挥。 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仅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决定书、执行力强的公正债权文书、非诉讼行政决定书等形式存在,没有债权证明等文件。将其界定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不利于债权的自由转移。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很多人认为法院暂停执行案件,是法院向当事人发出“白色法律草案”。目前,各地法院逐步以债权证明取代暂停执行,大量案件结束执行。法院制度逐渐形成了债权凭证是解决“执行难”的最佳途径的理念。但因现行债权凭证制度,持票人不得抵押、质押或者提供其他担保,不得作为有价证券使用或者转让。这种债权只有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才能再次申请执行,从而阻碍了其他形式债权的实现,使这种债权长期无法实现,从而成为人们心目中的“法律白皮书”以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中止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同意延长执行;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合理异议;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合理异议;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权利义务继承人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符合上述条件后,执行人应当进行合议,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最后立案。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被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与此相比,办理债权证一点也不简单,办理债权证时上述中止执行程序也不能少。同时,出具债权证明还需要做笔记,作出最后的执行裁定,填写债权证明的繁琐内容,并经常通知申请人在制作债权证明前核对债权数额,人为地增加了债权数额工作量很大。四是执法措施的穷尽没有明确的标准,对信用证的发放没有有效的监管。人民法院对执行措施的穷尽没有明确的标准,《试行规定》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一些法院为追求执行率和滥用债权凭证提供了空间。从法院的角度看,设立债权证明的初衷是简化再执行程序,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提高法院执行效率,及时调解案件,减少损失人民法院要求暂缓审理的压力。但从实际情况看,无论是形式上还是本质上,都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对债权人来说,持有债权证明只能证明自己享有债权,可以多次向法院申请执行,但与此前中止执行并无太大区别,对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意义不大。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时不能及时实现其权利。他只能无限期地等待,直到取得债务人履行能力的相关证据,这是非常难以取得的,债权的实现也将变得遥不可及。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