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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破产不上缴会计帐簿怎么办
释义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的主要责任人不支付帐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单、债权清单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账簿、文件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致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的区别:(1)直接目的不同。虽然破产预防是二者共同的终极目标,但二者在直接目的上存在明显的差异。破产和解是通过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来维护债权企业的法人资格,从而达到防止破产的目的,具有消极性和外部性的特点;破产重整的目的更深入。既要被动地维护债务企业的法人资格,又要深入企业,寻找其深层次的“原因”,采取有效的对策,使债务企业重新获得良好的生产经营能力,得到暂时性和根本性的双重治理效果。因此,它具有积极性和内在性的特点。(2)适用对象不同。破产和解的适用对象与破产清算的范围相一致,远远大于破产重整。除美国等少数国家外,破产重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公司,还包括合伙人和个人。在大多数国家,重整的对象是公司,适用范围很严格。(3) 申请人不一样。虽然两者都采用当事人申请原则,但只有债务人才能成为和解的申请人。在重整理论中,除债务人外,具有一定条件的股东和债权人也有权申请重整。(4)不同的兴趣。就利益关系而言,和解程序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对抗状态下进行的,优先权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重整程序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努力的状态下进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能够取得利益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5) 协议的性质和地位是不同的。和解与重整都是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基础的,但和解程序中的约定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集体强制合同,本质上属于合同行为;重整程序中的约定是债权人意志的表达,债务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相同的地位和目的,属于共同行为。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的主要责任人不支付帐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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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4:2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