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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包人能否要求归还承包地
释义

承包人能否要求返还承包地?
    

近年来,违法收回、调整、放弃承包地的纠纷十分突出。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土地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承包人的要求不满足的,法院应当支持返还承包地。
    

几年前,在一些地方,一些农民的承包地被非法收回或调整。此外,由于税费负担过重,农民种地收入微薄甚至亏本,因此弃田承包地外出务工的现象也十分普遍。2003年以来,一系列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农民返乡、要求收回承包地的纠纷呈激增趋势。违法收回、调整、废弃的承包地,往往被用人单位承包给他人,甚至承包多年。
    

为处理此类纠纷,《解释》第六条规定,发包人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承包人放弃承包地的纠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发包人未将承包地单独发包,承包人要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发包人将承包地单独发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以发包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的,并要求确认其签订的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土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放弃或者遗弃耕地的,其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所谓第三人要求受益人赔偿其对承包地的合理投资的,应当予以支持。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定居的基础,其权利性质应属于产权,这也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重点。非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是对物权的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根据物权人的身份寻求法律保护,要求返还承包地。无论侵权人是否与他人建立了合同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返还承包土地的,应当予以支持。此外,承包人弃地有着深刻而复杂的背景。《农村土地承包法》对用人单位收回承包地作出了严格限制,但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收回承包地。为了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还应当支持承包人放弃承包地返还承包地的诉讼请求。农村土地承包人的主要权利是什么?为了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物权法可以在上述权利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权利:(1)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物权法》第12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原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其他农业生产。根据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承包土地产权取得相应收益。2002年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视为用益物权,但并未明确使用用益物权的概念。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界定为用益物权,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收益。(2) 继续承包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届满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人的土地投资是一种递延收益投资。法定承包期限届满后,土地承包人有权继续承包。实际上,这一规定是对土地承包人投资受益权的保护。(三)依法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权利。《物权法》第128条规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工程经营权人有权以转包、交换、转让等方式转让土地承包工程经营权。流通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四)取得确认权。《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成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书、草地使用权证书,并进行登记,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一项法律保护权。地方人民政府拒不为土地承包工程经营者颁发证书的,应当承担行政不作为责任。对不实的,应当承担行政违法责任。(5)获得相应的补偿权。《物权法》第132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时,应当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法足额支付地上附着物、苗木等补偿款,安排被征收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保障被征收农民的生活,第六条转让登记必须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上述知识是对“承包人能否要求返还承包地”问题的回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人放弃土地或者违法使用土地的,土地承包人可以将土地返还给承包人。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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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7:4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