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有何规定 |
释义 |
第二十条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登记文件规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年限后的剩余使用年限。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相应转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但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转让登记按照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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