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纠纷 |
释义 |
1、 在维护承包关系稳定的问题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登记应以2004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续展的完善为基础,维护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严格控制和调整农民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转让(如依法调整、转让、交换、分户、合并等)或者灭失(如依法征用土地、自然损害等)的,应当登记确认。根据法定条件调整承包地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市电力局批准后调整。二是在登记时效上,本次确认登记的土地承包期起始时间仍以依法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续期时间为准。开始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的,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尚未确定的土地之间的“四至”界限,应当在争议解决后进行确权登记。由于土地流转实行规模经营和土地整理,耕地“四至”边界受到干扰。坚持民主协商、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可采取按原经营许可证记载的面积比例分配或其他有效方式确权入户,也可按确权入户方式进行登记。第四,在边界纠纷问题上,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边界纠纷,应当在土地主管部门确定土地权属后登记。 五、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问题, 是下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1、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2、父母或当事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是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居住。3、合法婚姻收养关系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4、国家移民政策规定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户籍,原户籍在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原户籍为在集体经济组织任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受人身自由限制的人员。6承包农民死亡时的承包地权登记。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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