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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越权无效的原则是什么
释义

[案例]
    

1991年2月,由于水库的修建,一个村8户40多人搬到a村11组排队定居。同年8月,应这些移民的要求,a村又成立了一个移民生产队,并将该组的一块土地分给他们耕种。1972年,为了方便耕种,移民队将土地与B村9组的土地进行了交换,从1973年开始,移民队陆续搬回原址。到2004年,只剩下一个家庭。2003年,a村11组以方便耕种为由,要求B村9组将原土地归还a组,9组则认为他们耕种了30多年,拒绝归还。为此,两个群体开始发生纠纷,群众多次到县城上访。县信访办牵头组织县国土资源局、镇政府进行调查,并正式发文作出确权决定,认为移民大队与B村9组擅自交换土地无效。九组对此不服,向市政府提出复议。市政府接受决定后,经审查决定撤销。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复议机关撤销决定体现了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越权无效”原则。它表达了公法的一个基本理念,即行政机关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任何决定,但不能超越其职权范围。因为任何一个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法定的,超出职权范围作出的决定,必然会导致程序性的违反。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权力的合法性。本案是越权无效原则的常见而重要的体现。根据《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由土地管理部门承担。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处理,报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决策者本应是有关人民政府,但在这种情况下,却是县信访办。按照规定,县信访办实行县委办公室和县政府办公室双重管理,以县委办公室为主要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协调职能。它不是行政执法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其确认权力的决定是典型的越权行为。因此,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了复议决定。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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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9: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