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法批准征地、转用土地有哪些形式,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
释义 |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执法监察实践,非法批准征地转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擅自批准,主要是指无权批准土地征收、变更的行政机关或者部门(包括负责人)擅自批准土地征收、变更的行为。如果县级政府批准征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政府无权批准征地,因此,其行为是违法的。 2。越权审批主要是指政府拥有土地审批权,超越自己的审批权限,对土地的取得和流转进行审批。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同程度地享有土地审批权。但是,超越本级政府审批权限审批的,属于越权审批。省政府批准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上的,超出了自己的审批权限,属于越权审批。同样,根据法律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应当经国务院批准。如果省政府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也是越权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实施利用控制的主要体现,是土地管理的基础。 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了“三个界限”(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界限、扩建界限和禁止建设界限),确定了“四个界限”(即允许建设用地、有条件建设用地、有条件建设用地、无条件建设用地),限制施工区域和禁止施工区域)。因此,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审批,否则就是违法批地。违反法律法规的土地审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违法批地不仅有“实体违法”的可能,也有“程序违法”的可能。批准征用、转用土地,除法定权限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还必须遵循法定的批准程序。比如,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须实行“两公告一登记”。未经“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实施土地征收,既构成违法程序,也构成违法批地。 除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四种违法批地形式外,还有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占用基本农田、擅自批准无土地利用规划指标的土地利用等违法批地案件,无新增建设占用规划指标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等法律责任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法批地审批无效,这是前提和依据。同时,要收回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依法追究违法批地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违法批地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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