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南省如何规定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和地点 |
释义 |
1、 根据《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市(含市区、郊区),县是指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郊区、县城、建制镇、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工矿区是指工商业相对发达,人口相对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尚未建立城镇体系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第四条在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地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纳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和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率:郑州、洛阳:1.5-30元;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1.5-28元;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1.2-24元; (4)县级市:0.9-18元; (5)县、镇、工矿区:0.6-12元。前款所列税率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六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将当地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税范围内,确定相应的适用计税标准。省辖市确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地税局批准;县(市)确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经批准确定的贫困县,可以适当降低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但减免幅度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最低税额的30%,审批程序依照前款规定执行。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支付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一般根据当地情况决定按月、季、半年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是土地所在地,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纳税人应当分别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的纳税地点。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被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内缴纳土地使用税; (2)被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内缴纳土地使用税申请批准后的下个月。上述内容是对“河南省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应缴土地”问题的回答。根据《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河南省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根据不同的城市而有所不同,如郑州,为15-30元。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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