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南市济阳区土地使用税调整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济南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的通知亲爱的纳税人: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的通知》(鲁政资[2014]153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为:城镇面积:一级土地20元/平方米,二级土地16元/平方米,三等地8元/m2,四等地6元/m2。(2) 县、县级市:一级用地10元/m2,二级用地8元/m2。(3) 城镇和工矿区:每平方米5元。2014年第三季度,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新的计税标准申报缴纳。如有任何疑问,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特此通知。济南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9月15日。明水街、双山街、枣园街、胜景街、富村街、龙山街、刁镇、秀汇镇、向公庄镇、西吉镇、文祖镇、水寨镇等土地等级调整为章丘市一级土地;高官寨镇、宁家堡镇、草坟镇、官庄镇等土地等级调整为章丘市一级土地调整为章丘市二级用地;其他未纳入本次调整范围的按原规定执行。2平阴县。县城、平阴镇行政区域土地调整为县一级土地;安城镇、梅桂镇、孔村镇、小直镇、东鹅镇行政区域土地调整为县二级土地;其他未纳入本次调整范围的,按原规定执行。三。济阳县。县行政区域内二级用地调整为县一级用地;未纳入本次调整范围的其他地区按原规定执行。4商河县。县行政区域内二级用地调整为一级用地;许上街道、玉皇庙街道、银乡镇、怀仁镇、龙桑寺镇、郑路镇、贾庄镇等城区以外的用地调整为县二级用地;其他未纳入本次调整范围的,按原规定执行。土地使用税征收时间: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人民政府确定,自治区、直辖市。(向贵企业税务管理人员询问如何分期缴纳);以出让、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后的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出让人应当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这一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从20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基数,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量面积为准。 2。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以该证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颁发土地使用证的,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缴纳相应的税款,并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进行调整。(1) 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地税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批准复垦重建的土地和废弃土地,自使用月份起5年至10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复垦复垦用地和废弃重建用地,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税务局确定,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期限内。(2) 企业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地,与其他企业用地有明显区别的,由国家财政部门出资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3) 根据规定,企业征用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后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在此之前不得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但征用非耕地的,从批准后的次月起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原址不作他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暂时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中央政府。(二)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占用的土地,尚未使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为土地的使用缴纳土地使用税,这是国家强制性的,必须缴纳的,每个人都应该遵守。如果你有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你可以咨询律师律师网. 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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