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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谁应该为租赁土地缴纳土地使用税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市、县、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和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根据这一规定,土地使用税应由实际土地使用者缴纳。具体来说:由应税单位和个人出租的,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由免税单位出租的,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我们需要注意一个特殊的情况,那就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市土地使用税范围内,应税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已实际使用,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市、县、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工矿区为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在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一般来说,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不确定土地权属的,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因此,如果土地使用权人(出租人)已经缴纳了土地使用税,承租人就不用再缴纳了。如果出租人不付款,税务机关有权对实际使用者(承租人)征税。有人不假思索地说:“租地不也是一种用地行为吗?通过租赁土地赚钱”。不要想当然。出租人使用租赁土地赚取租金,承租人使用租赁土地经营。两个人能同时使用同一块土地吗?土地使用税政策中,没有对“土地使用”的直接定义。根据会计理解,租赁行为是“让渡财产使用权”的行为,即是让渡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而不是直接使用土地的行为。正因为税法对“土地使用”没有自己的定义,与会计处理并无区别,进一步分析是:承租人是使用和占用土地的真实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不能再使用和占用土地;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和占有权,他是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税字1988年第15号)明确重申“土地使用税由土地使用权所有单位或者个人缴纳”。确定谁拥有土地使用权最简单的方法是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农村集体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权通过租赁合同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他人,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当然,承租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别把合同当回事,政策很明确。土地出租后,承租人有使用权。当然,是纳税人。但在实践中,许多企业、会计人员、地方税务机关甚至专家对因出租土地而产生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判断是:土地由应税单位或者个人出租的,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由免税单位出租的,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说,原则上应当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来判断。租赁土地的有关使用,必须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土地租赁还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土地使用税,通过合同约定缴纳。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前往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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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6:4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