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证权属纠纷是什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现状。”该规定首次规定了“土地权属”纠纷模拟考试,即“当事人协商、政府处理、法院判决”的“三步走”模式。这种模式体现了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与法治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屏障的结合。但由于当时条件的限制,这一规定并不完善。例如,它忽视了土地所有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下同)纠纷的多样性。这是解决所有土地所有权纠纷的最好办法吗?我不这么认为。土地权属纠纷的形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形式;根据纠纷发生时政府是否登记发证的标准,土地权属纠纷可分为未经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纠纷和经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纠纷。前者是指当事人在日常用地过程中发生纠纷,纠纷发生时政府没有干预;后者是指纠纷发生时,政府按照一方当事人的单方面申请或权限登记发证,在审判实践中会得到满足。 按照“十六条”规定的“三步走”处理方式解决前者不存在问题;实际上,“十六条”所指的纠纷实际上是政府没有介入处理的土地权属纠纷,因为后者的纠纷,即:,政府登记发证后产生的纠纷,不能按照“十六条”规定的方式解决。 对于土地权属纠纷,《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的处理方式并不完善。忽视了土地权属纠纷的多样性和登记发证方式的特殊性。因此,笔者建议在该条下增加一款,即:“已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双方与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认定政府登记发证行为错误的,政府应当撤销其登记发证行为,当事人可以依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登记发证行为正确的,政府予以承认当事人不能撤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的土地登记发证确有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行政行为的判决,当事人可以依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土地登记发证合法的,应当维持《政府土地登记发证法》,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可以作为土地权属证书,当事人不得重复使用。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弥补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不足,更好地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城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使用者的申请颁发的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用地位置和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权是一个外延很广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闲置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合法凭证,受法律保护。主要目标是住房改革和经济适用住房。 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城镇用地。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的土地变更登记,证明对象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住房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登记在册,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以上是小编对土地使用证权属纠纷相关知识的具体介绍律师网. 我们以前对土地使用权有了一定的认识,现在也进一步认识到,当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相关的手段解决。如有其他相关问题,请来小编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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