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储备是否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理由 |
释义 |
经典案例:城市是著名的避暑胜地。当地居民在夏季为游客提供暑期产品或服务,是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随着每年来的游客越来越多,当地的经济效益可见一斑。不过,其中不少是无证小贩,因此每年的税负损失也不小。 当地属于无证商人聚集地,市政府以“储备旅游用地,发展旅游城市”为由,对该地区房屋进行了征收,并下达了征收决定书。当地居民认为政府征收的理由是违法的,这就是旅游城市的发展。实际上,这是为了禁止居民的额外生活来源。因此,大部分居民反对征收的决定。那么,土地储备是否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理由呢?具体回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同时“土地储备”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将土地储备规定为公共利益。当然,如果是旧城区改造,也必须符合旧城区改造的特殊规定,但这种情况显然不是这样,所以市政府不能以土地储备为由征收。有关法律: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外交的需要;(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环境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和其他公用事业;(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区旧城区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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