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场征地红线的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机场征地红线范围是多少? 机场征地红线范围需根据当地政府批准的面积和机场建设面积确定。每个机场都有不同的土地征用程序。 (1)预审批程序首先是征地公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依法报批征地前,应当将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接到通知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种植、修建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予补偿。二是对现状的调查确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对被征收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必要时,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按照有关规定。三是征求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申请听证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和上报。根据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调查结果、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地和地方供地规划,编制建设用地报送规范(简称“一书四图”),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政府初步审批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发文批准。(2) 市、县人民政府报送的征地材料的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移民安置方案已经确定、市县人民政府出具说明材料的,应当报送省级人民政府供批准。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省国土资源厅应当将征地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征地经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或者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征地批准文件。(3) 批准后的实施程序:一是土地征收公告。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征地公告。根据《征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计划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征地情况,包括:1。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目的。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位置、土地类型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二是赔偿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用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三是编制并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地计划,进一步核实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乡(镇)、村进行公示,听取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内容包括:1。集体经济组织征用土地的位置、类型、面积,地上附着物、苗木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土地补偿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具体安置方式。其他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四是举行听证会。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利,根据《征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城市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人民政府的资源。五是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按照有关要求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经征求意见后,提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和采纳,应当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是实施征地和土地出让。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向被征地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未足额支付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相关补偿费用是否已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拒绝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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