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程序和补偿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程序和补偿标准是什么。县、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在被征地村范围内发出征地通知书,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征地目的,等种植的农作物或者公告后修建的建筑物,不纳入补偿范围。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乡政府就征地通知书的内容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按照村委会或者村民的意见分别记录处理。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依法申请听证和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当将村民的征地意见和听证材料作为必要的报批材料备案上报。县、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对被征收土地的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类型、数量、规格等进行实地调查,国家国土资源局填写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业主填写,用户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将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签署的材料作为必要的报批材料归档上报。县、市国土资源局将根据征求意见、听证、调查登记等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制定“一书四图”,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组织试卷,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被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省、国务院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征地情况。征地通知书的内容如下: 征地审批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目的; 征地的所有人、地点、土地类型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 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国务院征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自征地之日起45日内制定并公告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被征地的地点、类型、面积;地上附着物、苗木的种类、数量;被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土地的标准、金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补偿; 安置补助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其他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县、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和采纳,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县政府征求意见后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土地补偿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实施补偿安置计划和土地交付。 被责令交出土地,阻碍国家建设用地征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将征地补偿费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三类。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苗木补偿费,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农用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地价确定。区综合地价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原土地利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需、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农用地、地上附着物、苗木以外的土地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先改善生活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通过重新整理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补偿因征收而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财产权及住房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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