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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利用信息公开来保障征地拆迁中的权利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确认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需要公众广泛认识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的组织设置、职能和程序,或者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主动向各级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本法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立法。它广泛赋予我国公民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知情权,明确了公民行使知情权的途径和救济措施。无疑,它将成为公民维权的利器。在不规范的房屋拆迁行政程序中,被拆迁人通过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尽可能避免黑箱操作现象,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被征地和被拆迁人有权获取政府征地拆迁信息。在征地拆迁活动方面,《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有公告、公示的责任和义务。但在实践中,地方行政机关不履行这一责任和义务,或与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一起发布公告、公示虚假证据,作为抵制的理由,屡见不鲜。为了克服这种状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无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其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矛盾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贴的分配和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宣传方式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等方便公众了解的方式。公开期限自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贴支付、使用等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需要,提供有关政府信息。因此,一方面,在征地拆迁活动中,相应的各级人民政府有义务积极及时地向社会公开征地或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贴发放和使用等政府信息;另一方面另一方面,作为被征地拆迁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三是对被征地拆迁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正式要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被征地人、被拆迁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含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人使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说明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提交申请的方式上,可以直接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选择邮寄。至于后者,则有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具体方式。根据李三勇的实践经验,他推荐使用特快专递的理由有以下几点:(1)如果信封上有邮寄内容,寄件人保留了背面相同的内容,快递公司也会出具相应的收据。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就可以有效地证明送达申请的事实。(2) 如被行政机关驳回,快递公司将出具书面驳回证明,这也将成为诉讼中有利的书证。第四,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公众的申请和询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答复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征得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答复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本批复的时限是对政府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刚性规定,以防止其通过这一设置而拖延。行政机关逾期不答复的,被征地人、被拆迁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告。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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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0:5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