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
释义 |
赔偿决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位置;(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原因;(3)补偿决定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生产经营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4)补偿决定的依据和理由;(五)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六)作出赔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名称,作出赔偿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公章。 案例: 征收人:某市人民政府 住所:该市三湘路998号;被征收人:某市直属房屋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民职务:主任地址:光棍街493号,本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2013]1号,对王寨及周边(含陈寨)项目涉及的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部门是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某市某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局。某巷7-1号楼位于征收范围内。 被征收房屋a巷7-1号楼为直管公房,承租人为顾某,租赁证登记使用面积为63.49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76.19平方米。该房屋无户籍登记,顾某户籍在林坡巷32号,顾某与妻子徐某居住在东胜15号,顾某与妻子徐某共同居住。 被征收人采用多数决方式,选择科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评估机构。根据某科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采用的市场比较法,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927918元,房屋装修及附着价值为68481元。 补偿方案的签订期限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2013年1月19日至2013年5月18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合同签订期间,依法向被征收人和承租人交付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经多次协商,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达成赔偿协议。合同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通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和承租人,并告知被征收人和承租人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选择补偿方式。 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的期限内,承租人未就补偿方式作出书面选择。在2013年9月12日的房屋征收咨询会上,承租人顾某表示:一期房屋的商业价值与二、三期房屋不同,价值比其他房屋高出30、40万元。他要了一套120平方米的高层商品房,固定销售,赔偿50万元。顾的要求超出了项目补偿方案的补偿标准。在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的期限内,承租人未与被征收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据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以及《王寨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周边(包括陈寨)项目,征收人决定如下: 1。被征收城市直属房屋产权交换补偿办法。某市直属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为927918元。二是产权交易用房位置为长江花园一区一栋两居室,建筑面积87.12平方米。该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由某科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按照与被征收房屋相同的方法进行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629006元。(3) 第一项和第二项抵销后为298912元。第四,产权交易房屋由继承人顾某租赁。为支付某城市直属房屋租赁使用的产权交换差价,租赁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5) 承租人顾某房屋装修及附属评估补偿费68481元,搬迁费1400元,固定设施搬迁补贴。6承租人顾(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理搬迁手续,迁入产权交易用房,将某车道7-1号楼的房屋全部腾空,并移交某市某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局核查。 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公房承租人的直接负责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公房承租人的直接负责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法律。 分析: 这是一个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详细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与征收决定公告相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补偿决定公告的内容没有作出明确要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明确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等。《规定》明确,征收决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和其他事项。因此,我们在了解赔偿决定公告的内容时,可以作类比说明。笔者认为,赔偿决定公告不仅应当明确赔偿决定,而且至少应当包括赔偿计划、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因为只有明确了补偿方案,被征收人才能明确补偿决定的内容依据,实现自己的知情权;只有明确了救济方式,被征收人才能及时、妥善地行使救济权。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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