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介入因素异常的标准 |
释义 | 一、介入因素异常的标准 如果介入情况非异常,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较小,行为人的行为本身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较大可能性的,则应当肯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应当认为前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或者说因果关系已经断绝。 二、介入因素 一般认为在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等其他因素,则应通过考察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等情形,进而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犯罪行为中断:介入因素对犯罪行为的中断,介入因素是能够将原先的犯罪行为予以中断的。认定一个介入因素是否能够将原先的犯罪行为中断,应看此介入因素对事后危害结果的产生是否起着重大的影响。如果对事后的危害结果有重大影响,则应认定为中断原先犯罪行为的介入因素。在犯罪构成方面介入因素应构成犯罪的既遂,而原先的犯罪行为因介入因素的中断而未成既遂,应认定为未遂。 三、介入因素异常的分类 (1)自然因素 即自然条件的偶发性发生而偶发性的介入,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2)他人因素 即犯罪行为人以外其它非自然因素的介入而致使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更多的是强制以人的行为的介入。 (3)被害人自身行为 指被害人在躲避犯罪行为人侵害时积极做出的一种行为,而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法学界仍存在一定的争论,对于被害人自身行为而引发自身危害增大时对犯罪行为量刑的问题。 (4)第二次行为 指行为除行使一次侵权行为外的再次再害被害人的行为,可以理解为多次行为,涉及是否构成数罪问题。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介入因素异常的标准的相关问题。法律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及时纠正社会中出现的不公正的事。如果您对介入因素异常的标准还有其他疑问的话,欢迎您来咨询我们法律网的相关律师。我们的律师会积极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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