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沙县新的一年第一批建设项目征地有什么补偿 |
释义 |
1、 征收土地和房屋数量为165.201亩,其中水田163.47亩,水库1.092亩,其他土地0.639亩。 征集房屋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其中住宅500平方米,非住宅0平方米),涉及8人(其中农业人口7人,非农业人口0人,半户籍人口1人,独生子女证1人)。二是征地补偿标准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县浏阳市望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乡、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附着物和苗木标准》(川政发[2014]7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08〕16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长沙县人民政府合并黄兴部分地区的通知》《关于长沙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范围的批复》(川政函[2012]154号)等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征地补偿费共计14246171元,其中8689574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中868957元直接进入社保基金账户)、青苗2924507元、个人房屋及设施1562480元,集体设施费1069610元。(4) 征地补偿总成本的详细情况,可在长沙县征地拆迁中心查询。5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根据《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的通知》和《长沙市实施办法》(长县政发[2008]16号)的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沙县人民政府将黄兴镇、安沙镇部分地区纳入货币安置区范围的通知》的批复(川政函[2012]154号)实施货币安置;并按照《长沙市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纳入城市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等权利人对房屋法定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在1月11日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对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他们应在1月16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至该局拆迁中心。逾期不履行的,视为无异议。征求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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