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市集体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按什么标准补偿 |
释义 |
目前,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意见》(湘政发〔2012〕46号)文件和鲁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鲁巴市征地补偿标准的意见》(川政发〔2013〕6号)文件。 房屋拆迁补偿按照鲁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川政发〔2015〕2号)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湖南省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如下:。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其他不动产和青苗的补偿,按照市、州制定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执行。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业等国有农用地的,参照相邻农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执行。二是落实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公路、水塘、水面征收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征用荒山荒地(其他草原)的,该区征地补偿标准为50%。裸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得超过本地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30%。三是征地补偿面积由县市划分公布,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区域划分信息未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不得征地。第四,各市、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征地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本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地、县、区人民政府已经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执行公告确定的标准。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地、县、区人民政府未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标准执行。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