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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理结算产权交易的价差
释义

1、 产权交易是怎么回事?
    

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产权交换”是指拆迁人以自己建造或者购买的产权房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交换的行为,并根据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调换差价。也就是说,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将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房屋将失去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交换后,被拆迁房屋将拥有被置换房屋的产权。产权交易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式反映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住宅和非住宅均可采用产权交易方式,但不包括非公益性住房的附属物。二是产权交易结算价差如何处理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按照等价交换原则进行结算。实质上是解决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与交换房屋市场价之间的差价,多退少补。相当于拆迁人先按照房屋评估价格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然后被拆迁人按照市场价格购买被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进行房屋置换。产权交换时,交换房屋的面积对双方的利益有着直接而重大的影响。有两种情况需要注意。一是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被拆迁人可根据政策直接要求房屋面积达到国家标准;二是被拆迁房屋面积原则上按被拆迁房屋面积确定,不按被拆迁房屋的价值,除非被拆迁人自愿放弃该区域的利益。目前,一些拆迁人以拆迁补偿货币化为借口,在产权交易中根据被拆迁房屋价值确定最终房屋面积。实际上,是变相剥夺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
    

2。把房子还到位
    

不同档次的房子价值会有明显的差异,而在同一档次的房子里,由于房子的具体位置、朝向、楼层等因素可能会有巨大的差异。事实上,在《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产权交易一章中已经明确,拆迁房屋的原址应当是被拆迁房屋的原址。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拆迁人为了谋求更大的利益,往往对原来的地方做出不一致的理解。他们认为原址是指与被拆迁房屋同一位置,有的甚至把原址理解为与被拆迁房屋同一水平。更有甚者,一些拆迁人利用自身独特的优势,影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最终给被拆迁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根据《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只有基于公共利益、军事设施建设需要和城市规划不适合原地安置的房屋,才能安置。因此,除上述三种情况外,现浇房屋应在房屋原址予以拆除。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当事人应当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虽然从合同法的角度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无名合同,但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协议名称已明确规定为规范房屋拆迁的专门行政法。因此,在选择产权交易所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应为拆迁补偿协议,而不是其他名称协议内容还应明确拟交换房屋的位置、面积、楼层和用途。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注意到一些拆迁人提供的产权交易协议有很多种,其中一种叫做“商品房置换合同”。从表面上看,协议的内容是产权的交换,但不同形式的协议所获得的保护程度也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以权属交换的形式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其中明确规定,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要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单独离开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以特定地点和用途的房屋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外壳,应予以支撑。事实上,这一司法解释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给予了优先考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冲突的,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对被拆迁人给予特殊保护。
    

正是由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司法解释的特殊作用,被拆迁人有权先于第三人取得约定的房屋,并可以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抗第三人,以保护实体利益。如果忽视这一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写入《商品房置换协议书》,其优先权可能丧失。最终,房子被拆了,约定的房子拿不到,惹了不少麻烦。
    

此外,国家对房屋拆迁取得的产权交易房屋给予税收优惠,而对商品房置换取得的房屋不给予税收优惠,这也关系到拆迁人的利益。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算产权交易差价按照等价交换原则结算。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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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6: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