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 |
释义 |
在宪法层面,对公民财产的征收、征用有明确规定,应当给予补偿。但是,在法律的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目前,国有土地征收的法律保护比较完备,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问题还处于利益博弈阶段。最根本的问题是中央政府是否愿意让农民参与土地利益分配。农民参与土地利益分配是一大难题。从国家层面看,征地拆迁矛盾产生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不同意让农民参与土地利益分配。 征地拆迁问题极其复杂,思路纷繁。本文仅从法律层面探讨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拆迁过程中的补偿问题。 一家公司办厂近20年,企业目前正处于较好的发展阶段。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必然会从整体层面上调整产业布局,进而企业面临搬迁问题。在拆迁补偿谈判中,企业在这个问题上往往需要面对一个问题,即企业通过租赁的方式从农民手中拿地,目前地方政府的做法是不予补偿,原因是:土地违法,没有相关的法律手续和权属证明。但这样的理由,政府部门的答复并没有那么强烈,理由是: 1,物权法规定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既然是一种物权,就必须体现一定的财产价值,而征收必须补偿这一价值。 2。企业用地和政府管理用地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从历史遗留的角度来看待。根据《土地管理法》,企业必须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集体企业除外),但从实际情况看,实践中地方政府往往默许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这是一种普遍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简单地以法律规定的思路拒绝企业的赔偿要求,显然是不公平的容忍。企业是否办理了土地审批手续并取得了权属证书并不是绝对唯一的判断依据。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实际上是一个行政问题。没有相关程序,就不能必然得出用地违法的结论,尤其是在政府的默许下。基于以上三个原因,笔者仍认为,地方政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历史的眼光来解决相关纠纷。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应当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补偿给土地使用者,这是一种合法、公平的解决办法。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其他符合集体土地法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在本法规定范围内享有的用益物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但因破产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企业合并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情形。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主要是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组织,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个别情况下,只能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在很多情况下,我们会有很多国家赔偿,所以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农民的利益比我们城里人的利益要好,所以中国是一个真正的农业国家。以上是我们在网上找到的相关知识。我希望它能帮助你!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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