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房屋拆迁死亡如何处理 |
释义 |
农村房屋拆迁人死亡如何处理 如果是拆迁方造成的,可以依法追究责任。农村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如下:。拆迁补偿中确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依法核定,不得超过控制标准。未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承认。 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依法批准的宅基地超过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设用地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房子”。2拆迁补偿中,宅基地上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确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有规划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文件的,确定建筑面积按批准的建筑面积。 本办法实施前,宅基地上已竣工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但被拆迁人长期占用的,给予适当补偿。征地拆迁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办法实施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建造文件的,在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难以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在拆迁实施方案中确定,对宅基地采取单独审批的形式进行补偿安置。土地占用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利用宅基地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外,拆迁人还应当适当赔偿因停产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中,被征地拆迁房屋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被征地拆迁房屋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6。被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被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记录在案。对超过批准期限的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的拆除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拆除,按照重置价格加上剩余期限予以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双方应当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与律师协商、指导律师网. 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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