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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拆迁装修补偿谁来负责
释义

房屋拆迁装修补偿属于哪些案件?原告南某是曾孙,原告南某和被告林某是婆媳。2000年,位于奉贤区的一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申请了宅基地使用证。证书的登记所有人是被告的丈夫林才谋。被告人贾某及其儿子林乐某的姓名也记录在宅基地使用权表中。

2006年,林乐去世,2009年,被告人丈夫林才去世。2009年,涉案房屋因征地拆迁。2009年12月25日,被告与上海市奉贤区规划环境服务中心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共补偿410913元。本人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查明了以下事实:
    

(1)涉案房屋系被告及当时尚年轻的丈夫林才谋所建;
    

(2)林乐某死亡后,原告离开;
    

(3)林某于2008年2月14日立遗嘱,表明其全部财产归被告所有。在这种情况下,林先生缺乏劳动力,没有生活来源。基于上述事实,律师就代理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1。被告人贾某对争议房屋有重大贡献,可以多给点分,而林乐则应该少给点分。
    

涉案房屋的宅基地审核登记表包括被告人贾某、林某、林某。虽然林乐在2000年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时是未成年人,但农村宅基地批准文件中批准的未成年人可以认定为宅基地房屋共有人,因此上述三人对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此外,本案房屋系被告人与被告人丈夫林才于1985年建造,但房屋装修时林乐已成年,故应查明被告人贾某的身份。被告人贾某对争议房屋有重大贡献,可以多给点分,而林乐应该少给点分。二是搬迁补助、安置补助、奖励费、速迁费共计21731元,应归被告人贾某所有。
    

因为林乐死后,两原告离开房屋发生纠纷,所以搬家补贴、安置补贴、奖励费、快速搬家费应归被告贾某所有。三是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归被告人贾某所有。
    

在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方面,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同一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由集体成员享有,按户计算。当一户人口减少时,宅基地仍由剩余家庭成员共有,宅基地使用权不予补偿归剩余家庭成员共同所有。本案中,经核实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成员显示,原告并非宅基地使用权异议人,而宅基地使用权人林才、林乐已死亡,被异议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被告贾某。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应当归被告人贾某所有。第四,林采谋的遗嘱真实、合法、有效。最后,人民法院认为,对于该房屋地上财产的补偿及其他补偿155053元,一审法院按照林才35%、贾某35%、林某30%的比例进行了分割,由于宅基地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除了要考虑权利人队伍财产的贡献外,还要结合财产来源和生活条件来考虑。林乐死后,两原告因房屋纠纷离开,故搬迁补助、安置补助、奖励费、速迁费共计21731元,应归被告贾某所有。本案中,经核实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成员显示,原告并非宅基地使用权异议人,而宅基地使用权人林才、林乐已死亡,被异议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被告贾某。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应当归被告人贾某所有。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只有剩下的部分可以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来处理。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不予支付410913元,其中44577.74元归原告林某所有,其余366335.26元归被告贾某所有,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以上就是你问题的答案。房子拆了,装修的补偿给你的投资人,谁给谁钱。如有多人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付款人死亡的,作为遗产。你可以咨询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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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0:1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