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农村建设拆迁是公益性拆迁吗 |
释义 |
. 第一,新农村建设拆迁是公益性拆迁吗? 在进行新农村建设时,按照农村规划拆除旧房屋属于公益性拆迁,目的是为了改善农村环境,但公益性拆迁也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四十三条建设用地需要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房,依法经批准依法,或者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乡(镇)、村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前款所称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二是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一是首次确定了“全额”标准。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等,并为被征收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以利于农民的发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计,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全额”的标准并不是市场价值的“全额”补偿,因为农村土地没有完全市场化,其真正的市场价值无法有效计算。所谓“全额”,是指土地的成本价值,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农村土地一旦发展为商业用地,其市场价值可能远高于耕地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其次,首次对用益物权的请求权进行了界定。《物权法》第121条规定:“因征收、征用不动产、动产,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该条将补偿费受益人的范围从传统所有人扩大到用益物权人,是一种善举。但不足之处在于,用益物权人还不足以概括所有被征收人,如房地产承租人,他们往往在花费巨额装修费用后,因拆迁而损失全部钱财。遗憾的是,没有对利益补偿机制作出规定。第三,首次借鉴“生活补偿”标准。生命补偿是现代西方国家一种新的补偿理论。所谓“生活补偿”,不是对个人财产价值的补偿,而是对整个人生命的补偿。比如,如果村里被迫转移,村民不仅会失去房屋和农田,还会失去基本生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仅仅支付财产补偿不足以恢复以前的生活条件。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保障他们的生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的,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房屋的,该条款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防止大量被征地农民成为无业、无地种地、无钱吃饭的“三无农民”;明确规定被征收居民的生活条件应当恢复。这不仅注重财产补偿,更体现了对公民生命权的尊重。以上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新农村建设时,按照农村规划拆除旧房屋属于公益性拆迁。目的是让农村环境更好,但公益性拆迁也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欢迎你来爱图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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