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时间短,能分拆迁费吗 |
释义 |
简介:家住城南区的杨某,2003年12月搬到杨某家中居住。同时,他的妻子和杨的父母一起,从区内自己家搬到杨家居住。2004年5月,杨某居住的小区取得了拆迁许可证。按照政策规定,杨家共获得拆迁补偿60万元。同年7月,杨某夫妇提出要拿到15万元拆迁费。丈夫拒绝付款,因为他的妻子已经一年没有和他住在一起了。 解读:公房拆迁货币补偿款分割纠纷,关键点在于是否同居。
共有居民,是指在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无其他住房或者有住房但生活困难的人。杨某拒绝支付拆迁费的第二个条件是,前妻在那里住了一年多。 但是,杨某也忽略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中的另一条规定,即因婚姻关系居住在被拆迁公房内的,即使居住不满一年,被视为共同居民,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法律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提醒:有人可能会问,杨某的前妻没有房子吗?不符合居民的第三个条件吗?其实,“本市无房”中的“住房”仅限于以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出租的公有住房和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性住房,其前妻拥有的房屋为商品房。当然,它属于同一居民,应该分成四分之一,也就是15万元用于拆迁。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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