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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有没有获得普通户籍的安置房
释义

一个女人结婚后,她的户籍经常和丈夫一起搬家,组成一个新的家庭。但离婚后,如果户籍不迁出,联合户籍获得的安置房中是否有她的份额?麻烦过后,刘海宁女士认为,前夫一家联合户籍取得的安置房中,她的份额应该是她的,但前夫及其家人并不这么认为。我们该怎么办?这个案例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记者昨日对此表示了详细的了解。
    


    

[案例]
    

刘女士原籍云南。2002年,她在海宁市海州街与徐先生结婚后,户口从云南老家迁到了海宁市徐先生家。婚后,她有了一个女儿。2008年,刘女士与徐先生离婚,女儿也跟着刘女士,但事实上,她的爷爷奶奶仍在照顾年幼的孙女,刘女士的户籍也没有搬出徐先生家。2007年,徐先生的村子开始搬迁。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安置方式有产权交易或货币补偿两种,可由被拆迁户自行选择。同时,该政策还根据户籍数量确定了产权交易的安置标准。徐家选择了产权置换的方式,选择了220平方米的联排别墅和74.85平方米的多层公寓。
    

去年,这些房屋的安置进入实际交付阶段。徐先生和母亲认为,刘女士离婚后并不是徐家的一员,说什么都不能单独给刘女士。刘女士认为,虽然离婚了,但户口还是在徐家,所以徐家获得了更多的安置房空间。这是她的份。双方都对这一论点感到不安。
    

[分析]
    

日前,刘女士在没有任何帮助的情况下向司法部门求助。海宁市司法局海州街道司法所接到刘女士的调解申请后,立即与徐先生的村委会取得联系。在详细了解情况后,司法人员认为刘女士是徐家户口的一员。由于产权是按户籍分配的,刘女士有权获得自己的房产。
    

但在这方面,徐家也表达了他们的担忧:“如果产权交给刘某——她把房子卖了,不就意味着她被瓜分了吗?”街道调查委员会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明确说明了刘女士对徐家应有的权利,另一方面在征求了刘女士的意愿后提出了妥协——刘女士和徐先生的合法女儿被列为公寓的共同所有人。
    

“对于徐家来说,这套公寓属于孙女并不算分割家庭财产,这样可以消除徐家的后顾之忧。对于刘女士来说,74.85平方米的公寓面积大于属于她的50平方米(按照平等分享的原则划分)……“经过多次沟通,双方达成协议,安置房的多层公寓产权属于刘女士及其女儿,相关费用由刘女士承担。至此,争议终于取得了双方满意的结果。
    

据了解,在徐先生所在的村里,仍有几起类似纠纷不断困扰着村委会和多方当事人。司法工作人员表示,他们还将与法律顾问、村委会共同研究拆迁政策、离婚后户籍、财产分配等政策和法律方面的问题,进一步探索妥善解决此类纠纷的好办法。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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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1:4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