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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协议签订后,双方能否拒绝履行
释义

2015年8月9日,朱某与洛阳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了建筑面积、安置面积和恢复面积,并经洛阳市公证处公证。朱于2015年9月交付了住房差价。
    

2016年1月,朱某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得知,原本应该为他安置的606房已经卖给了他人,他被安置在7楼。如双方有争议,朱某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朱某胜诉。案例分析:拆迁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民事合同,依法签订的民事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拆迁人将约定的安置房出售给第三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提醒:
    

为防止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违约,建议被拆迁人选择现有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选择现有房屋安置,被拆迁人违反合同的,被拆迁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法律法规: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合同法》和《民法通则》都有如下规定:
    

1;协议签订后,不存在可以撤销或无效的法律情形,故不允许撤销回去。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就拆迁补偿、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期限等签订协议,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
    

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法定可撤销或无效理由的,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或者变更拆迁补偿协议:。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明显不公平:拆迁当事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明显不公平的,拆迁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险的手段,变更或者撤销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其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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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2:1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