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房屋拆迁补偿金是婚后财产吗 |
释义 |
[案情介绍] 张某于1998年1月从母亲手中继承了北京市海淀区一处平房。2001年4月,张某和林女士登记结婚,夫妻俩就住在这套房子里。2003年5月,由于城市重建,房屋被拆除。拆迁人与张某直接签订了补偿协议,仅张某一人就拿到了45万元的拆迁款。2003年8月,张某从银行取出25万元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几次都没有选对房型。因为没有用身份证存款,张某将钱以妻子林女士的名义存入银行,在接下来的半年时间里,夫妻俩一起到处看房子。最后,他看到五环路外某楼盘有一套两居室的房子,房子登记在张某名下。几年后,双方发生了冲突。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依法分割该商品房及20万元拆迁款。张某说,购买的商品房和20万元的拆迁款都是个人的拆迁款,应该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法院认为:婚后购买商品房时,女方的证明上显示钱是从女方账户转到开发商账户的,张先生无法证明钱是自己一人所有,而林女士则认为张某名下的存款是自己的赠与给自己的,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屋应属于共同财产。法院判决:(1)该房屋归被告人张某所有,张某按商品房市场价向原告支付了13万元补偿款;(2)拆迁款20万元归被告人所有。 [律师观点] 原则上,夫妻一方婚前拥有的房屋、婚后的拆迁补偿以及婚后购买的房屋,属于房屋原所有人的个人财产。但是,拆迁款包括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者部分是对家庭成员配合拆迁给予的补充奖励,或者家庭作为一个单位考虑到家庭成员存在于拆迁安置房内给予的补偿。获得的补偿部分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应当有一定份额。 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搬迁。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采取的是货币赔偿的形式。房屋拆迁补偿包括重置价、区位补偿价、搬迁补贴、提前搬迁奖励等。房屋的重置价格和位置补偿价格由房地产市场评估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从这两种补偿的性质来看,房屋的重置价和位置补偿价主要是补偿被拆迁房屋的业主,其他费用则是补偿家庭成员。张某拥有房屋所有权,也就是说他拥有房屋所代表的产权。拆迁的性质是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关键是补偿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地上构筑物的损失。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可以说是房屋价值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因此,笔者认为,以房屋重置价和区位补偿价为基础的补偿,应归张某所有;动迁补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提前搬迁奖励和附加部分(如有)补偿,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有权分割。 本案中,张某将钱存放在妻子名下,并用这笔钱买房,无法证明不是赠与,只是暂时存放在妻子名下。庭审中,该女子完全否认了男子的说法,并坚称钱是礼物。虽然用这笔钱买的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法院仍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妻子承认争议房屋是用张某的个人存款购买的,那么争议房屋应为张某的个人财产。由于张某无法证明争议房屋是完全用自己的拆迁款购买的,故应认定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不利后果。法院的判决依据的是《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 最好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财产公证或约定,这样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纠纷诉讼发生在法院,也可以及时审理,不会造成证据不足或无法核实的后果。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前往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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