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土地使用证拆迁如何补偿 |
释义 |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拆迁补偿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条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民主决策、正当程序、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征收和补偿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对因房屋征收而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 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多数决、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制定,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交换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房屋进行产权交换,并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与被征收人交换产权的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被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区域内交换房屋产权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原房屋重建区域或附近区域。第二十二条因房屋征收造成拆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拆迁费;发生房屋产权交易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第二十三条因收购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应当根据收购房屋前的受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土地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其中,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以上就是你问题的答案。在拆除国有土地时,要注意是否是合法的拆迁单位,给予的补偿是否是市场价格。如果少了,我们就不应该拆了。如果变成钉子户,就会升值很多倍。具体内容已在上文中给出。你可以向律师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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