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里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营管理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六十条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属于村里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村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行使所有权。 2。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承包;村里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里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承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承包的,不得改变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承包。第二,理解和运用本文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财产,不属于农民个人财产。因此,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由相应的组织经营管理。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能否由乡(镇)政府管理?] 由于乡镇人民政府不同于村民委员会,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应当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而不是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不是群众自治组织,而是中国最基层的政治组织。同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财产,不属于国家财产。当然,不应该由乡镇人民政府来经营和管理。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和《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答复》(国发密函[2002]14号,2002年1月24日)的规定,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可以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供销合作社是由部分农民以资本参与的形式建立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它们与农村(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来源:法律出版社,2012年7月,处理土地案件的有效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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