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经用人单位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释义 |
【案例】 同一村不同村民小组未经用人单位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李佳和李毅是同一个村子里不同组的村民。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李毅家承包了10亩耕地。2006年1月,李佳和李毅签订协议,约定李毅将承包的6亩耕地一次性转让给李佳耕种。此后,李佳一直耕种上述土地至今,并获得了相应的粮食补贴。但村委会没有与李佳签订新合同,也没有与李毅解除合同。2012年,李毅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李佳归还耕地。仲裁委员会以李佳和李毅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未经用人单位同意,裁定李佳在2013年夏收结束时将6亩承包耕地归还李毅。 李佳诉至法院,称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土地转让协议,并承担了土地上的三提五统及相关费用,一直务农至今。到目前为止,村委会还没有就双方的土地出让协议达成一致。没有法律理由。它在故意拖延以表明自己的立场。应视为对双方土地出让行为的承认。因此,要求确认其有权依法对6亩土地进行承包经营。 李毅辩称,双方并非同一村民小组成员,双方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始终以他的名义存在,故请求法院驳回李佳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佳与李毅虽然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但李毅仍住在村里,靠农业生产为生,而李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同意李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故李佳与李毅之间的转让协议无效。据此,李佳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声明] 有必要确认,发包方根据其明示的意思表示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关键问题:一是同一村不同组村民之间的土地流转协议是否有效?根据《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我国集体土地分为乡、村、组三级集体所有制。根据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判断同一村不同群体的村民是否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和承包主体为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发包人和管理人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双方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的有效性不能仅仅因为属于不同的村民群体而被否定。其次,李佳与李毅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合同,未经用人单位同意,能否认定为有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采取分包、租赁、交换、转让等方式,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转让的,应当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转包、出租、交换或者其他转让的,应当报用人单位备案。”发包人是否同意,主要取决于合同是否由发包人签字盖章。《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并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用人单位同意是审批权。未经审批,不得推定用人单位同意。雇主同意的决定必须以雇主的明示同意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以转让方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是,雇主不能同意或延迟说明其立场。”如何正确理解“法律理性”是处理此类纠纷的关键。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原因一般包括:出让人不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转让合同不符合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受让人变更承包地农业用途;转让合同不符合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受让人无农业经营能力。此外,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派遣权。第三,双方能否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永久”转让达成一致?我国第二轮土地承包期为30年,出让期限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的,超出部分无效。综上所述,未经用人单位村委会同意,李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劳永逸”转让给李佳,转让合同应无效。此外,由于李毅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可以认定,用人单位不同意转让是有法律原因的。因此,李佳要求确认自己有权承包和管理争议的6亩土地的主张,依法应予驳回。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