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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释义

如何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用人单位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在集体土地归村民小组所有的情况下,村民小组的利益是独立的,其法律地位也必须是独立的。此时,用人单位的主体只能是村民小组,不能是村委会。这是因为村民小组承包土地是以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事实为依据,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代表村民小组承包的。
    

2,承包商主体。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承包人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民,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但在家庭承包模式下,如果承包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的主体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农民或个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农民的主体是由一定数量的家庭成员组成的,而不仅仅是户主,因为在家庭承包模式下,所有的家庭成员都必须接受有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正确的表达方式是在农户代表的姓名后面加上“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的称谓,并分别标注农户代表的姓名、性别等自然条件。家庭承包是为了保护集体经济组织中每个成员的利益,使他们能够公平地享有社会资源;而其他承包方式则体现了效率原则和主体多元化,意在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在规定一地多幅纠纷解决原则时,首先以家庭承包形式优先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未依法登记的,所主张的权利都是债权,因为都是以合同为基础的。根据债权平等原则,只有先生效的承包人才能确定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从保护土地利用的角度看,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占用、实际承包土地的人,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占用土地的,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此外,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只强调“依法登记”,并未规定应当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意义在于,只要在登记机关登记,就完成了物权法意义上的公示要求。(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二)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来源于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而是一种与债权性质不同的物权,传统民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物权法明确了用益物权的性质。权利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承包经营权后,即在法律规定的承包期内,有权使用、受益和转让承包土地的权利,有权独立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者占用的,有权依法取得相应的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使用权。这项权利的实现是以对土地的占有为基础的。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了保护自己对承包土地的完全占有和使用,有权要求物权和起诉占有。对荒山、沟壑、丘陵、滩涂等农村土地,通过其他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征求意见等)承包农村土地。由于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约定了自己的权利义务和合同期限,因此一般作为债权加以规范和调整。但承包人依法登记取得经营权证书的,也具有物权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投资、抵押等方式。2009年6月27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这极有利于今后妥善解决此类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对相关纠纷案件的审理应以调解问题为重点,因为对此类案件的简单处理可能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不利于稳定生产、稳定农村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调解是以合法性原则为基础的,但并不意味着民事行为无效时,调解是绝对不可能的。笔者认为,在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通过否定相关民事行为的效力,在特定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社会效果仍然显著。在处理纠纷过程中,要坚持调解主导诉讼,充分发挥优秀传统文化对农村的启迪和引导作用,利用地方政府、民调组织、长辈、党员、老干部等力量参与和支持调解,使调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以灵活有效的措施解决此类纠纷。

1。用人单位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收回、放弃承包地的,现行处理办法。
    

随着政府减免农业税和给予补贴政策的出台、粮价上涨以及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现行的土地承包可以获得更大的收益。因此,现在需要开垦许多荒地。一些自行转让土地的农民也陆续收回土地,一些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还没有拿到土地的农民也开始索要土地。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保护原承包农民的利益,其次要考虑第三人的利益。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承包人要求返还承包地的,应当予以支持。因为在家庭承包合同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是一种物权。用人单位违法收回、调整或者转包给他人的,构成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犯。当然,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自愿归还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索取承包地。但本法第十条和司法解释对此也有严格限制,即承包人自愿返还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发包人。在农业税费负担阶段,农民因土地投入大、收入低,放弃承包地进城务工的现象十分普遍。大多数承包人将承包的土地承包给第三方,第三方对土地进行合理的投资。作为利益的受益人,承包人必须赔偿第三人。这是利益平衡原则的需要,我院也审理过很多这样的案件,而且案情并不复杂。如果我们处理这个案子,作出判决,事情就会很简单。然而,社会效果如何,各方矛盾能否通过判决得到彻底解决,结果就更为明显。部分发包人在发包过程中违反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不存在问题。然而,第三方实际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精力。这样的判断很可能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法院积极调解,平衡各方利益,以调解的方式妥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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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5:5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