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我们不能不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
释义 |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应当向登记机关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交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转让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十七条承包人可以利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并向发包人备案。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并向发包人备案,受让人可以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担保。融资性担保合同生效时,担保权益成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担保物权实现时,担保物权人对土地经营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的问题。如果被追认人已经作出追认意向声明,第三人就不能再行使撤销权。第三人与未经授权的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必须是善意的,即第三人不知道未经授权的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活动是未经授权的代理人。第三人明知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但仍故意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无权撤销。而且,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和无权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撤销权的内容原则上应涵盖整个行为,不包括代理权。不得撤销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保留对第三人有利的部分。也不允许第三方仅撤销其部分义务,保留其部分权利。但是,如果行为的内容是独立的、可分离的,也可以行使部分撤销权。原则上,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委托人表示,但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当向未经授权的代理人表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外,根据具体情况,撤销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五)撤销权的行使不影响善意第三人主张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未经批准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知识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应当向登记机关登记,未登记的不得与第三人善意对抗。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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