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在保险单的背面写满了。一些保险公司甚至用较小的字体和更晦涩的语言来表达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情况。最后还有一条:“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本案中,夫妻俩的车相撞时,保险公司只赔了一辆车的保险金。是否合理,不在法律范围内?让我们具体分析一下。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使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发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通知,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本条款的内容。如果没有作出这种通知或解释,该条款将不具有效力。”该条明确指出了这样一个含义:第一,免责条款应当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第二,保险公司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最后,如果没有说明,或者即使保险公司已经说明,但不能举证证明声明,免责条款将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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