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代理人所作的口头承诺对保险人有约束力 |
释义 |
判决依据保险代理人对投保人作出的“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将赔偿一切损失”的承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有权按照口头承诺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2004年1月15日,原告周国勇在被告天安保险河南分公司为自己的yuf05818桑塔纳轿车投保了汽车碰撞险和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当时,被告中实瑞保险代理机构鹤壁分公司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向周国勇承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将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给予全额赔偿。周国勇随即将5659元的保险费交给中实瑞保险代理鹤壁分公司,天安保险河南分公司向周国勇发放了保险卡,说明第三人身伤害责任保险及第三人财产损害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2004年1月26日,被保险车辆与王宝良、王晨淼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维修损失4469元。王宝良、王晨淼起诉周国勇要求赔偿交通事故损失。诉讼期间,中实瑞保险代理鹤壁分公司仍表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有票据,保险公司将全额赔偿。根据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周国勇赔偿王宝良、王晨淼损失共计104592.22元,诉讼费3602元。由于天安保险河南分公司拒绝向周国勇全额理赔,周国勇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全额赔偿上述损失。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周国勇向被告中实瑞保险代理鹤壁分公司提出投保时,中实瑞保险代理鹤壁分公司作出了“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承诺规定,保险公司将全额赔偿”,本案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保险费,被告向原告发放了保险卡,双方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天安保险河南分公司“原告已收到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抗辩,因无相关证据支持,不予采纳。中实瑞保险代理机构鹤壁分公司委托天安保险河南分公司办理保险业务产生的责任,由天安保险河南分公司承担。被告天安保险河南分公司依据《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保险法第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赔偿原告周国勇各项损失112663.22元。一审结束后,天安保险河南分公司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口头承诺”对保险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因为保险合同是强制合同,所以不需要写。被告中实瑞保险代理公司鹤壁分公司派员到原告周国勇处推销保险。周国勇提议为自己的汽车投保汽车碰撞险、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等保险。中实瑞保险代理鹤壁分公司承诺:“保险公司将全额赔偿投保车辆事故后的损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就此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周国勇缴纳保险费,天安保险河南分公司向其发放保险卡(本案保险卡上的条款与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不相抵触)时,天安保险河南分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口头承诺”与双方签订的书面保险合同有冲突,以书面合同为准。保险业务员虽然夸大,但投保人在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仍签署与口头承诺不一致的保险单等保险凭证的,可视为双方口头承诺的变更,法院判决以书面合同为准。本案中,被告天安保险河南分公司提交了一份包含免责事由、赔偿方式、计算方法等相关条款的保险单、保险单和保险条款,以支持其不全额赔偿权的抗辩主题。但经鉴定,周国勇在保险单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签名,被告人未向周国勇提交相关保险凭证送达,因此,保险条款中的相关条款,如免责条款,赔偿方式和计算方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双方的口头协议和保险卡的相关条款,判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全额赔偿。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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