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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保险受益人的法律问题
释义

保险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人,在保险合同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关系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合同的目的、道德取向和价值判断。然而,我国对保险受益人的法律规定不多,理论探讨也不多,导致了认识和实践上的一些偏差。笔者试图通过对现行法律规定和相关理论的完善,以期引起更多有价值的思考。1、 第三人的约定和变更,是指非合同当事人但与合同有接触的人。第三人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和为第三人设定负担的合同。利他合同,是指债务人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向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义务,合同当事人仍承担其他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由此可见,第三人受益于合同的履行是利他合同的一个典型特征。这样,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就成为我们观察的出发点。区分以下两种情形,明确利他合同的第三人可以随意变更和不能随意变更。一是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关系,债权人是相对于第三人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方式由利他合同的债务人向第三人约定。至此,协议中关于债务履行方式的两种法律关系是一致的。这种约定成为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条款,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另一种情况是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此时,利他契约成为使第三人获得纯粹利益的契约,债权人的行为无疑是赠与行为。如果第三人拒绝接受,将与利他合同中的约定相冲突,需要另行调整。第三人表示接受的,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第二款规定:“具有社会公益性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在本条第一款情形下,受赠人(第三人)能否变更,取决于赠与人。第二款情形,受赠人(第三人)不得随意变更。2、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有权要求保险金的人。受益人可以是申请人,也可以是申请人以外的人。如果受益人是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寿险合同具有典型的利他合同特征。本文主要研究这类寿险合同。与利他合同相比,不难看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位相当于债权人(赠与人),保险人的地位相当于债务人,受益人的地位相当于第三人(受赠人)。一般来说,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企业、公司、社会团体、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受益人。国家机关和国家也可以是受益者。受益人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一般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供能够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和原因。此外,受益人一般不承担其他义务。这是由它的特性决定的。为了促进当事人充分履行合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当注意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的权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保险金的请求权。这是受益人最重要的权利,没有这一权利,当事人就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另一部分是知情权,即合同履行的知情权。这部分权利是围绕着保险索赔的权利。主要包括:1。知道自己成为受益人的权利。知情权丧失受益权。了解合同当事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的权利。知道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时间和地点的权利。本文不作详细说明。3、 保险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是我国保险法中一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所谓指定,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受益人的行为。根据是否有受益人,指定可分为初始指定和变更指定。根据被指定人的身份,指定可以分为投保人指定和被保险人指定。根据受益人是否可以随意变更,指定可分为两类:不可逆指定和可撤销指定。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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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2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