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费用是保险当事人的直接财产损失 |
释义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2506号。负责人买单,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杰,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为重庆市巴南区华西镇茶楼口村。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公司不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03)679号民事判决书,就保险合同纠纷案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结。被上诉人重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原审中称,我公司要求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支付重庆b11578车辆保险赔偿金85804.33元,上诉人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中,上诉人保险公司辩称,在被上诉人**公司赔偿余b11578的85804.33元中,经我公司审核,赔偿金额应为76848.20元,其余8956.13元不是伤残药,故我公司不同意赔偿。我公司应赔偿的保险金额已被法院冻结。另一案件结案后,我们同意赔偿原告76848.20元。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于2002年4月24日到上诉人办公室为其豫b11578号世通牌货车办理保险。双方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承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载责任险、整车失窃救援险等,不含免赔特别险。保险期间自2002年4月24日00:00起至2003年4月23日止。应付保费11809.20元,附上诉公司服务承诺书。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已于2002年8月7日缴纳保险费10万元(保险费11809.20元为豫b11578车辆,其余为其他车辆)。2002年8月3日10时许,被上诉人投保的重庆b11578货车在距210线2051公里处18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车辆和人员受伤。其中,伤者赵*涛住院治疗,共花费3424.40元。王某志住院治疗,共花费33854.22元。赵强住院治疗,共花费40726.76元。李刚住院治疗,共花费793.50元。周×贤住院治疗,共花费874.50元。王东住院治疗,共花费2058.95元。上述6人的医疗费用为81732.33元。这笔款项已由被上诉人支付。事故发生后,贵州省桐梓县交警大队对事故进行了现场处理,认定余b11578的司机张桂华对事故负全责。同日,上诉人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同时,上诉人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桐梓分公司于当日到现场检查了被上诉人投保的豫b11578、桂c39873、王桂华*双方已确认三轮车的损失和维修范围。于b11578的修理费是1520元,桂c39873的修理费是1572元,王×志的修理费是200元,勘探的修理费是300元,救援的修理费是480元。上述金额为4072元(由上诉人赔偿)。2002年11月27日,贵州省桐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进行调解,各方达成赔偿协议。被上诉人按照交通部门达成的协议条款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后,要求上诉人支付上诉费85804.33元。他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但无果而终。上述事实包括保险合同、保险费收据、责任确认书、索赔清单、抢救费发票、住院费发票、伤残鉴定、车辆修理费发票、交通调解、民事裁定、双方陈述等,经法庭质证,本案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投保的车辆在被告所在地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后,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被告称,原告赔偿的8659.13元不是医疗费,不应赔偿。由于被告扣除的数额尚未经法务鉴定部门认定和确认,且无证据证明,被告的理由无法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85804.3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判决: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85804.3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元,其他诉讼费用1080元,共计4160元,由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分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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