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代位权 |
释义 |
代位求偿权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代表被保险人行使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因第三人损害保险标的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取得代位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其次,代位求偿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侵权行为。保险标的的灭失是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合同责任。第三人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三。不当得利。第三人不当得利民事责任的代位权。第三,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代位求偿权的设立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保险人有权因保险事故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的损失负有责任,被保险人有权要求赔偿。(2) 保险标的灭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原因属于专属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没有代位求偿权。(3)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向第三人转让请求权的期限是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这种转让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不需要被保险人的授权或第三人的同意,即只要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索赔权将自动转移给保险人。代位求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2)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2)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3)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保险人的赔偿义务是保险人的追偿权应当等同于其赔偿义务。追偿金额超过赔偿金额的,超出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2) 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被保险人在保险赔偿前应保持对过失方的起诉权;第二,保险人不应放弃对第三人的索赔权;第三,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减少保险赔偿金。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人追偿; 第五,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责任人取得损害赔偿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取得的赔偿金额,可以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扣除。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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