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协议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
释义 |
2004年2月22日,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汽车销售公司为其拥有的一辆重型自卸卡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窃和紧急情况险、火灾、爆炸和自然损失险。为此,该公司缴纳了1万余元的保险费。 2004年6月午夜,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3死4伤。交管部门称,事故由对方负全责,而汽车销售公司对事故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及时出险。据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汽车销售公司的车辆损失近11万元。此外,公司还支付了其他费用1万余元。但汽车销售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却被保险公司驳回。于是,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垫付车辆损失12万余元。对于拒绝理赔的原因,保险公司表示,汽车销售公司的要求不符合保险法和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被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只能在“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责任时进行赔偿,而汽车销售公司在事故中没有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甚至表示,双方的约定大于法律规定,并请求法院驳回汽车销售公司的请求。 是协议大于法律规定,还是法律规定大于协议?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依据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认为“只有投保人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起事故中,汽车销售公司不负责任,保险公司不索赔”的理由,法院不予承认。 双方保险条款第21条违反常识和法律。汽车驾驶员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按规定驾驶,避免事故发生,是驾驶员的基本道德标准。司机可以而且应该毫无过错地控制自己的行为,但当别人犯错时,他们无法预测和避免自己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只能在法律规范范围内签订合同,不能超越法律。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比较模糊,条款解释随意,免除了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理赔的责任。因此,其解释无效,法院不予受理。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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