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代理人是否与保险公司有劳动关系 |
释义 |
1、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应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进行分析。根据2015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1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保险代理人管理条例(试行)》和《关于保险企业经营者(非从业人员)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可见,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属于民事代理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法》对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第二,从实际应用的角度分析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虽然在现实生活中,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往往包含必须遵守保险规章制度的内容公司如不能无故旷工,每天都要参加公司的晨会等,这就具有了劳动关系的属性,而保险公司也通常采用劳动合同的“退市”方式来处理保险代理人的“旷工”行为。但保险代理人是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并根据保险公司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 在报酬方面,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的业务量而不是约定的工资金额支付一定的佣金,佣金不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限额的限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代理人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责任。因此,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保险代理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险代理合同为基础。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之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协议。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权利。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保险代理人支付的劳务,有权向保险人收取报酬。获得服务报酬是保险代理人最基本的权利。保险代理人的报酬是佣金。佣金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可以在保险代理合同中约定。 2。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权利。保险代理人有权在保险合同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愿,即有权自行决定如何开展保险业务活动。(2) 负载。诚实和公开的义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代理行为的后果由保险人承担。因此,保险代理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保险代理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保险代理人受保险人委托,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代为收取保险费,收取的保险费按照代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代理人无权挪用收取的保险费。此外,保险代理人没有义务预付投保人所欠的保险费。三。保障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串通或者合作,隐瞒事实真相,损害保险人的利益。在代理过程中,保险代理人负有维护保险人利益的义务。这是由保险代理关系和代理活动的特点所决定的。上述内容是对“保险代理人劳动关系是否由保险公司构成”问题的回答。在实践中,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代理关系,因此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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